重庆孤儿补贴标准
2024-08-19 05:21:02
补贴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56元提高到1477元,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56元提高到1277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4元提高到1225元。
同时,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申请办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申报程序: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区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表》,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申报程序:
1、监护人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表》,报送孤儿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须验证和复印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簿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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