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2024-09-06 01:36:59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7、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8、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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