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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之前违反疫情规定的人应该怎么办

2024-09-17 23:25:59

判决力的效果明显超过于溯及力。对于行为人有利的一些法律一般都会触及到一些已经生效的判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这一个法律实行之前,如果当时已经作出判决,这就意味着继续有效,并不会做出太多的改变。

1、最高法院建议应该纠错

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纠错,因为当前的疫情政策逐渐的调整,一旦涉及到疫情的案件,有隐瞒行程,又或者是擅自外出,并没有造成疫情传播,在当前并不应该选择定罪处罚。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在疫情政策作出整改之后,就应该选择中止审理,然后就会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以及无罪的处理。

2、这一个建议是否有一定的道理

在这三年的时间内,有无数人可能都会因为疫情而被处罚,全国各个地方都会有人被定罪处罚,涉及到防艾传染病防治罪,但这些人中有无数的人都是违反规定导致疫情逐渐的传播,留下太多的影响。江苏扬州的麻将室事件就导致事主被刑拘,其实湖南张家界,山西吕梁,四川成都,还有湖北武汉,都会有类似的事件,因此做出这一个建议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3、需要区分实际情况

那部分的案件相对比较简单,比如都是违反当前的规定,因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到处的活动才导致疫情的扩散,这就会使得当地的疫情在防控方面会有着众多的困难。也有一部分情况可能是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护这一方面出现过度封锁,此时就应该进行纠正,但如果是当事人作出的违法行为,依然属于犯了客观的事实罪,根本不算是错案,所以并不能够去纠正。不可以作为一个执法的依据,不可以作为传染病防治罪的一个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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