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第427条居间合同
2024-10-01 03:13:23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 上一篇:关于合同法第115条
- 下一篇:关于合作的比喻句
猜你喜欢
-
为什么要把溥仪赶出皇宫
阅读量:43 -
为什么要把小数点对齐
阅读量:40 -
为什么要把洋历说成阳历
阅读量:51 -
为什么要保护洱海
阅读量:55 -
为什么要保护古建筑
阅读量:37 -
为什么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阅读量:72 -
为什么要保护老虎
阅读量:42 -
为什么要保护丽江古城
阅读量:63 -
为什么要保护鸟类
阅读量:71 -
为什么要保护珊瑚礁
阅读量:29
猜你喜欢
-
阅读量:23
-
阅读量:88
-
阅读量:61
-
阅读量:94
-
阅读量:48
-
阅读量:64
-
阅读量:14
-
阅读量:37
-
阅读量:9
-
阅读量: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