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4条的疑问
2024-10-01 10:59:44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按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将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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