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024-10-02 09:31:59
1、内容: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
-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
猜你喜欢
-
镁和稀盐酸反应生成什么
阅读量:13 -
镁和氧化性酸反应会怎么样
阅读量:56 -
镁会和冷水反应吗
阅读量:29 -
镁可以与水反应吗
阅读量:68 -
镁离子和偏铝酸根能否共存
阅读量:93 -
镁离子有没有定性鉴定方法
阅读量:84 -
镁氧柠檬酸盐有什么作用
阅读量:9 -
镁与氯化铝溶液反应
阅读量:58 -
镁与氧气在常温下反应么
阅读量:64 -
镁元素是什么
阅读量:42
猜你喜欢
-
阅读量:77
-
阅读量:11
-
阅读量:66
-
阅读量:9
-
阅读量:21
-
阅读量:42
-
阅读量:68
-
阅读量:90
-
阅读量:39
-
阅读量: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