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等级制度
2024-10-10 00:58:45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委员长、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
四级:副部级、副省级;
五级:司长、厅长、地级市长、巡视员;
六级:副厅级、副市级、助理巡视员;
七级:处长、市局长、县长、调研员
八级:副处级、副县级、助理调研员;
九级: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主任科员;
十级:副科长、股长、乡镇助理、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科员、县以下公务员;
十二级:办事员、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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